解析:
关于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状况,这种结合并不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之列。
若想使这样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确保不存在诸如重婚行为、未达到法定婚龄情况或是与配偶之间有禁止缔结婚姻关系的近亲等固有的限制条件。
假如精神病患者在婚礼仪式之前并未向伴侣隐瞒自身所患有的疾病事实,则他们的配偶无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