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含如下几类:
首先,实质性行政违法,这种情况指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在实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核心要素或要求;
其次,形式性行政违法,也就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表面形式上未能满足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外在形式要求;
再者,内部行政违法,这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其内部机构、人员以及内部事务的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等多种情况;
此外,外部行政违法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对外界事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违法行为;
最后,还有两种特殊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分别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即是指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