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海市的医保卡已经实现了在其他省市的使用功能,但这需要该地已经开放了异地就医服务。
目前,上海市已与杭州、镇江、南通、常州、马鞍山、洛阳、宁波、扬州、大丰、贵阳、湖州、西宁、连云港、嘉兴、安吉、梅山等诸多城市实现了异地结算的操作。
上海市民只需持有本市的医保卡,便可在这些城市进行就医。
在外出差期间,若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或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级别的医院就诊,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均可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现金,然后再前往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者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处)进行报销手续办理(请注意,必须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在进行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有代理人代为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者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的复印件(若是住院治疗,还需提供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