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告行业中,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使用侵权”,即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者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服务领域使用等同或相近的商标;
二是“销售侵权”,即是指非法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三是“著作权侵权”,它表现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于广告之中;
四是“不正当竞争”,即通过使用其他人非常知名的商品塑像以及利用他们的竞争优势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
最后就是“虚假宣传”,表现为广告内容不真实,利用绝对化的措辞,以患者或医学权威机构、专家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甚至将商品与药品相混合,采用混乱不清且误导消费者的推广策略。
所有这些违法行为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广告侵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