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各个股东均有权自由地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相互转让;
其次,当某个股东欲将股权转售给非本公司的其他人士时,务必先经过本公司其他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的表决认可,并且该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余每一位股东详细阐述股权转让事宜并征询其意见,而收到此类书面通知后的第三十天便可视为其他股东默认为同意此次股权转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