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桩婚姻缔结之后又告破裂者,通常不必返还所收之聘礼。
然而,在只存在下列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仍需按照约定履行返还款项之义务:
首先,系指双方在领取合法结婚证明之前尚未进行婚约履行为首;
其次,若婚姻关系已获法律认可,但双方在婚后实际生活中未能共同相处;
最后,即为在婚前支付聘礼且此举导致支付方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