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明确规定,若房地产开放商走上破产清算之路,那么违约金便作为常见的破产债权,能否顺利收回则取决于具体情境。
在扣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后,剩余破产财产需按照以下特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应先清偿破产人为雇员支付的工资及医疗福利、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再清偿破产人拖欠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