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权利进行分配。
1.若房产证仅仅为一方姓名,尽管该房屋仅为此方支付全部首付,但首付部分仍可被视作个人财产处理;
2.然而,房屋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房屋增值价值部分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离婚之时,双方均享有对房产的分割权;
3.如若协商无果,法院将判决房产归房屋登记方所有,而未取得房产的一方,需依据共同偿还贷款金额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相应补偿;
4.若房产证上同时记载双方姓名,则该房屋可被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享有对房产的分割权;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贷款购买房屋,首付部分仍属个人财产范畴,而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则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享有对此部分财产的分割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