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得到授权便擅自滥用他方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这无疑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若情况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涉嫌到假冒注册商标罪。
因此,我们在运用注册商标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坚决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遭受侵权的风险。
借由他人品牌来售卖自身产品的做法,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常被称为“假冒”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对应的,需要按照商标法及其配套实施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