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两者之间主要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
按份责任对于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它与普通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由于责任人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导致的。
然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则需要责任人不仅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定的连带关系。
其次,责任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
在按份责任的情况下,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各个责任人之间的效力,并且每个责任人只需对自身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负责。
但是,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各个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涉及到各个责任人之间的效力,每个责任人都应该向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无论他们已经承担的责任是否超过了各自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要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之后,便有权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提出追偿请求。
再次,是否具有共同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设立连带责任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所有的连带责任人都会有这样的目标。
然而,在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各个责任人都是独立地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目标。
最后,法律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按份责任通常被视为多数人责任的常规形态。
相比之下,连带责任因为可能会加重责任人的负担,所以法律对此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也就是说,连带责任采取的是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