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驾驶员(或车主)需携带有效的驾驶执照以及个人驾驶证,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排队等候并获得相应的号码牌后,即可前去领取《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次,当驾驶员(或车主)接收到该文书之后,必须认真阅读且签字予以认可。
再次,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通常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不超过两百元;
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则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可能会超过两百元。
在确认相关内容无误后,驾驶员(或车主)应签署《处罚决定书》,然后前往当地的交管局所指定的各个银行网点缴纳罚款,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核销操作。
如若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驾驶员(或车主)可以携带决定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前往监控中心的群众来访办公室进行申诉,若申诉未果,仍然存在异议的话,可以向交警局法制科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