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进入二次上诉阶段,各方都享有补充证据的正当权益和机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在正式二审法庭开始之前或者进行过程当中随时提出自己新的证据资料;
另一方面来说,假设二审过程并不需要进行公开审理,那么当事人也应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地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那些在一审过程中已经掌握并且能够提交的证据,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将被视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然而,如果这些证据是在二审过程中才被发现的,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权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而法院也会对此类证据予以充分的考虑和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