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为主体:
此行为的实施者乃是公司的出资人,即为股东;
2.主观要件:
判定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意图的标准在于,假如该公司股东并无正当的商务交易、资金借贷或者其他合理依据,却长期非法侵吞并未返还其所投入的股东出资,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3.侵害客体:
这一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在公司验资完成正式设立之后,股东再次进行抽逃出资的行为,且抽逃金额较大、所引发的不良后果较为严重,则有可能被视为涉嫌构成了抽逃注册资本罪。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