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父母在离婚纠纷中所购买房产的最终归属权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婚姻缔结之前,父母为子女双方购置房产进行投资时,此种出资行为应被视为对于己方子女的单方面赠予,但若父母明确表示此举乃是针对双方的赠予则另当别论。
因此,若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其赠予对象为子女双方,那么此类房产便可被视为个人财产,无需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其次,若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置房产,那么这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若双方对此有所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若无任何约定,则应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