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关当事人不对此次事故负责,那么受害方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将由该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在其所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责赔偿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自身则无需再对相关赔偿事宜进行承担。
反之,如果该当事人需为本次事故担负部分或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程度如何,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限补偿额度内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