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相关法律规定,经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决,其执行期限为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长可达六个月。
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则申请人有权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若既未执行亦未提起相关诉讼请求,那么关于裁判裁决的执行时效应如何处理?具体而言,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若在裁判裁决生效后的两年内,曾向被执行人主张过债权,那么这便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止,申请人可在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若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并未提出申请,且无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发生,那么申请人将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机会。
若强制执行期限已过,那么申请人只能尝试与被执行人协商,看是否有可能促使其自愿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