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类型的产品,采用了同样的工艺流程或完成了制造和使用方面的充分准备工作,而且只是在既有的规模/范畴之内继续进行此类生产活动与使用行为的话,则该行为无法被视为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益。
然而,在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若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证实在他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涉案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销售了相同类型的产品,那么该企业的生产及销售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益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