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申报权利在债务人为债务延期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或重新调整业务结构的程序。
二、陈述意见的权利若法院决定举行听证会,那些持有重大债权的债权人,尤其是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当被赋予参与听证会的资格。
三、协商的权利在预重整阶段,也就是庭外重组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以及重组方等相关方面进行协商。
在法院正式受理债务人重整案件之前,有可能会要求债务人等与债权人、投资方展开谈判,以进行所谓的“预重整”工作。
四、申报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拥有申报债权的权利,债权申报通知将详细告知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包括提交材料的数量、所需办理的手续、申报债权的具体地点和截止日期等信息。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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