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其所制造或销售之商品中掺入其他物质、采用欺骗性手段或故意不当使用伪劣原材料,以次充好或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伪称合规产品,且其代理之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但未满二十万元时,应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款。
而当销售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但未满五十万元时,则应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