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人格否认,也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当公司股东不当利用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所需承担的有限责任,以此方式逃避应尽的债务义务,从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债权人有权超越公司本身的法人资格,直接向那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要求,让他们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却十分严格:
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必须已经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最后,仅仅只有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则无需承担此项责任。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要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面前,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以特殊的方式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