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对起诉的许可和允许。
具体来讲,我们国家所秉持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每个人的婚姻自由,如果夫妻中的其中一位因某些原因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那么他的配偶在经过漫长的两年等待之后,就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这位失踪的伴侣为失踪人口。
待法院正式宣告该人士为失踪人口之后,其配偶就有权再度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的请求。
只要另一方已经被宣告为失踪人口,那么其配偶发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