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为当事人办理完相关收养手续之后,自那一刹那之间,当事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便失去了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的纽带,当事人无需再负担起照顾亲生父母的责任,而是必须承担起孝敬养父母的义务。
我国政府始终采取措施确保合法收养关系得到有效维护。
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应参照本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加以实施。
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将随之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