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离婚一案中涉及到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判决事宜,其具体结果往往需依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当离婚发生之时,如若所产生的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那么此种类型的债务将被视为法定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起偿还的责任。
倘若在此情况下,夫妻二人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尚且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的话,那么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先行进行协商,以确认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
然而,若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最终的判决权便会交由法院来决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债务比例。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仅仅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个人所欠下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应当由该名个人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