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妇结婚后以贷款方式购置房地产且由其父母负责偿还贷款,若在婚姻关系破裂之时需进行房地产分割,则首先需要明确该处房产是否归属于夫妇共同所有或者仅属其中一方的私人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父母以自己出资的方式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时,这被视为仅仅是对他们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是由夫妇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可以被认为是双方父母对夫妇二人的共同赠与,从而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