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丈夫婚前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情况下,如若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则可以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若仅将其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那么便不能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时产。
即便如此,如若男方是用他个人财产来支付这套房子的首付款,并且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在婚后,夫妇二人又使用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那么当这对夫妇面临离婚时,这个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