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婚姻之后购置房产,是完全可以仅将其登记在某一方当事人名下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产,且双方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即便房产证上仅有一人的姓名,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唯独在以下两种情形中,才可能出现例外:
首先,如果一方的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并且该房屋仅登记在夫妻中的一方名下;
其次,如果一方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项,而房屋则仅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但在婚后,另一方却以其个人财产进行了贷款偿还。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婚后,一方当事人使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