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责任鉴定结果,您有权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驾驶人员无疑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车主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关联性。
在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方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您将三方共同列入被告名单。
这是因为,车主才拥有对保险的实际受益权益,他们提供了车辆供驾驶人员使用,而如今车辆发生事故,肇事者却试图逃避责任,因此车主理应承受相应的连带责任。
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自然应当从车主所享有的保险收益中进行部分或者全额赔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