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善意取得制度在大多情况下并不允许请求返还原物。
此时的买受人若以公允的价格在无权处分人名下进行善意交易,则受让人将因此而获得被交易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并无法向买受人提出返还请求,但可以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来予以弥补。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受让人即可合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完成登记,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