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费用应
首先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划拨: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以及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这其中包含了聘用职业人员所需的相关开支;
(二)破产案件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诉讼费用;
至于
(三)项,则是指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权益,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所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在完成对破产费用的优先划拨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各种税费;
(三)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顺位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待破产财产分配事宜全部结束后,清算小组将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终止破产程序。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将不再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