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安排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以及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然而,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必须按此层次依次设立所有分支机构。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计划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展开业务,则应优先考虑设立分公司作为最基层的机构。
此外,保险公司亦可不按上述规定中所指明的层级层次逐级管辖和治理下属分支机构。
与此同时,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也被禁止再对其他任何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