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者骨折,且过错完全归责于另一方的情况下,应由该方的保险公司全面负责对受害者的赔付工作。
然而在限额定额外的赔偿款项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赔付项目主要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为治疗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花费,以及因此而减少了的工作收入部分。
若受害者因此次事故而致残,则还需赔偿其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