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缴清诉讼费用之后,当事人必须及时领取相应发票。
在法院接受并收取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之后,务必开具正式的发票凭证。
诉讼费用,也被称为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为了启动诉讼流程而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而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受理费;
其次,申请费;
最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时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误工补贴。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事项,且这些事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那么人民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单位,而非由人民法院代收代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