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变更所售房屋之结构布局,则购房者有权向相关的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拒绝接收该房屋,从而追究其继续履行合约义务、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或对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一系列违法规约责任。
需特别指出的是,商品房的整体规划设计乃是由房地产开发商遵循市政规划的原则所制定,经过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核准后才得以实施。
此外,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亦应当在与购房者签署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载明,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更改均须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认可,且不得随意为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