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漏现象,则应遵循由开发商负责修复的原则。
若超出自于开发商提供的保质期范围以外,且所造成的渗漏并非源自人为破坏因素,那么此类问题将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相对地,若确认渗漏系由于住户在进行房屋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有误导致,那么相应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该具体住户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