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名誉权乃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对于自身所累积之客观社会评价进行维护及排除他人侵犯此等权益的专有权限,乃是人格权的一种重要类型,自应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障。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事实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且这一事实已经被第三方知悉;
其次,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备过错,这种过错既可能是故意的(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名誉带来损害,却仍一意孤行),也可能是过失的(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名誉带来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再次,被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个体,即某一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使其感受到一种不公平的社会压力或者心理负担,从而在精神层面遭受折磨。
同时,若未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便不能视为对名誉权的侵犯。
此外,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还需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