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利害关系人因情势紧迫且如若未能迅速启动诉前或仲裁前提起的保全请求,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时,该利益相关者有权在启动诉讼程序或是申请仲裁之前,直接向其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宅所在地亦或是对涉案具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然而,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如若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则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驳回该项申请。
自人民法院收到此类保全申请之日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相应的裁决;
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如若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解除已实施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