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雇主解聘正在怀孕期的女性员工,必须依照该名员工在本公司所服务年限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贴,即每任职满一个年度支付给她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需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在妇女怀孕时期,她们享有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因此,各用人机构在面对怀孕女职员时,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解聘行为。
如若违规擅自解除合同,那么就必须依法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