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购房者需携带上述所提及的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当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其次,所有经批准的购房入户人士将收到由派出所发放的《准予迁入证明》;
然后,请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以及《户口迁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返回原户籍地派出所进行户口迁出事宜的处理;
最后,根据已获批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以及个人身份证件,购房者可前往下属派出所完成最终的户口登记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