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情形下,派出所的相关解释与处理程序并不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接到伤害事件报案之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被害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证书,并且告诉他们应该去哪里接受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同时,法医鉴定的结果必须基于被害者当时的实际伤势状况作为主要依据,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则是另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在当前阶段,被害者或者其亲属有权向所在区域的公安分局或者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诉和投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