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虚假广告罪的量刑中,主要根据虚假广告的具体界定、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所获得的非法收益总额的高低及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裁量。
倘若行为人通过制作和传播虚假广告而获取了高达一百万元以上的不法经济利益;
或者使得个别消费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亦或是众多消费者的累积损失超过两百万元;
甚至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严重后果时,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并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