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终止审理案件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若所涉罪行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意味着判决无从执行,因此应当终止审理;
其次,如果罪犯得到了国家特赦令的豁免,那么其所犯之罪也将被免于刑事处罚,从而导致审理无法继续进行;
再者,如果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以至于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同样需要终止审理;
此外,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如果受害人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那么审理亦应停止;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时,由于其无法接受审判,故而审理亦应终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