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复议领域中,复议机构承担着以下七项重要职责:
首先是依法接受并审理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向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再次,要严格审查申请要求的行政复议对象是否合乎法定程序以及其处理结果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拟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还需妥善处理并转交申请人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也有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最后,在必要时,还需负责办理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