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查获并予以没收之物品,其涉及之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均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悉数上缴国家财政。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私分或以其他形式变相私分此类财物。
对于确属应当销毁之物品,亦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销毁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