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摧毁性手段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或者不遵守禁渔区、禁渔期的相关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以及使用被禁止的渔具、捕捞方式及网眼尺寸低于最小标准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的幼鱼占比超过法定比例的行为,将面临没收所捕获的渔获物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者,则需没收其所有渔具,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而对于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可能会被没收渔船;
如果涉及到犯罪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未经合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对于制造、销售被禁止使用的渔具的行为,将被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