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法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除非夫妻双方已达成特别协议,否则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共享全部共有时,不论其份额多寡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任何一位配偶在非因日常生活必需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这部分共同财产时,必须获得其他配偶的一致同意,若未经此项程序,该处置行动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若第三方在无过失或故意之情况下,以善意方式获得了该处分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则该处分之有效性不应该受到质疑,并且在此情况下,将优先考虑和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于配偶的个人财产,非财产所有权人并无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至于双方共同积累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已经达成明确的约定,否则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前提下,除了将这些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所需之外,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