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案件事实真相唯一且必然依据就是相关的证据材料;
(2)
然而,有部分案例中的当事人未尽到其举证责任或因证据未经妥善保管而导致在原一审阶段便无法全面揭示案件的全貌;
(3)在某些情况下,证据的遗失或损毁会直接导致所谓的“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现象,从而为后续的重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挑战;
(4)在部分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可能仅涉及到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者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5)
最后,还有一些案件,由于其案情事实及证据材料本身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