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告人自愿且主动地退回赃物,通常情况下并未设定相应的减刑标准。
这是因为,积极主动地退赃乃是被告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首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够积极地退回赃款和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或消除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对于贪污罪,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够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并且积极地退回赃款,以期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法院也可以考虑对其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