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新的关于失信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认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伪造证据、实施暴力行为、进行威胁或其他方式恶意抵抗和妨碍执行工作;
或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法定程序和条件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对此类人员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