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便可签署不设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适用上述条款:
首先,在劳动者已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累计达十年以上的情况下;
其次,当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并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十年以内的时间;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此期间,劳动者未出现任何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仍可续签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