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两者所涉适用于的情境并不仅仅存在差异性,同时在法律效力及结果层面上亦同样各异无常。
中止执行仅意味着本次执行程序阶段性的暂告结束,而非对整个案件的彻底终局,当申请执行方发现被执行人已具备足够履行义务之能力时,其有权再次启动申请执行程序,且在此过程中,无需受制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约束与限制。
然而,若执行程序已经宣告终结,则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权益将随之消失殆尽,无法再依据原判决向法院提出新的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